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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师(中国公民)2010年5月被派遣到某外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当月外资企业支付其工资7000元(

某工程师(中国公民)2010年5月被派遣到某外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当月外资企业支付其工资7000元(

某工程师(中国公民)2010年5月被派遣到某外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当月外资企业支付其工资7000元(需上交派遣单位40%,有合同证明),原派遣单位支付其工资880元,已知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当月该工程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元。
  • A、53
  • B、21
  • C、5.6
  • D、26.4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外资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7000×(1-40%)-3500]×3%=21(元)

    派遣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80×3%=26.4(元)
    该工程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7000×(1-40%)+880-2000]×10%-105=53(元)
    该工程师应该持有两单位支付工资时的代扣代缴证明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交税款53-21-26.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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