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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9 年4月1日得知,但

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9 年4月1日得知,但

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9 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 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 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 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选项B正确: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 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 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9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 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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