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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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