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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终止制度

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终止制度

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终止制度

1.设立制度

公司成立日期和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都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资本制度

(1)概念: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2)特点:

①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由股东认足、缴足。

②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③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3.公司组织结构

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4.终止制度

(1)公司终止的情形包括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其中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此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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