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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正确: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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