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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6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6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6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480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10%。退货期满后,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60件,则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冲减()。
  • A、主营业务收入36000元
  • B、主营业务成本4800元
  • C、预计负债7200元
  • D、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20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0×600=6000(元),选项A错误;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0×480 =4800(元),选项B正确;应冲减预计负债=500×(600-480)×10%=6000(元),选项C错误;应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600×17%=6120(元),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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