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公司信贷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核准;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投资主体资格和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名确、合法;其他国家要求。
(2)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合规;借款用途明确、合法;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还款来源;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他国家要求。
3.借款人还应符合“诚信申贷”要求。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1)取得贷款;(2)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举报;(5)有权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各种资料并配合银行调查;(2)接受贷款人对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4)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5)转让债务时应取得贷款人同意;(6)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时,及时通知银行,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