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7年4月1日,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丙公司作为被告,向A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2017年7月1日,B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乙银行是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如该代位权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审结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当中止执行程序C、如该代位权案件尚未审结,应当终止审理D、如该代位权案件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的,应当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非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