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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该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丙自己补记
  •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A:正确,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选项B:正确,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丙对甲的票据权利为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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