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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1)选项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持股8%<10%)、1/3以上的董事(甲非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甲非监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2)选项B:从股东资格上考虑,本题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从程序上考虑,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拒绝,甲符合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3)选项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4)选项D:本题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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