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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 A、2012年3月1日
  • B、2012年4月1日 
  • C、2013年3月1日 
  • D、2013年4月1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2011年3月1日供货,甲依约供货,乙未付款,甲自乙未付款的当日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当日起算。(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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