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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5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5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5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6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40辆、不含税售价17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 A、295.64
  • B、300
  • C、406.64
  • D、701.74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题委托代销的自产小汽车应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收取的优质费是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看作是含税收入,作价税分离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500×18+500×6/1.13+140×17)×5%=70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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