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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8月1日向钱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

赵某在8月1日向钱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

赵某在8月1日向钱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钱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赵某未回复。8月3日,钱某再次给赵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赵某传真的条件购买,赵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赵某、钱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 A、钱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 B、钱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 C、钱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 D、钱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赵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在本题中,钱某8月1日的传真中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钱某8月1日的传真属于“新要约”,原要约已经失效;

    (2)8月3日钱某再次给赵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赵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因为原要约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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