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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赵某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1年后,钱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某,但未通知承租人赵

钱某某与赵某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1年后,钱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某,但未通知承租人赵

钱某某与赵某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1年后,钱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某,但未通知承租人赵某某。不久,赵某某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钱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钱某某出售房屋无须通知赵某某
  • B、钱某某出售房屋应当征得赵某某的同意
  • C、孙某某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D、钱某某侵害了赵某某的优先购买权,但钱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C:由于出租人钱某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钱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孙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选项D: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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