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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选项A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无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找甲清偿;选项C,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乙接受甲的清偿合法有效,不必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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