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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

2017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

2017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选项B: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债务人同意;选项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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