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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11)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11)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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