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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8月1日向李四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

张三在8月1日向李四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

张三在8月1日向李四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0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7日内回复。李四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张三未回复。8月3日,李四再次给张三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张三传真的条件购买,张三仍未回复。下列关于张三、李四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 A、李四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 B、李四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 C、李四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 D、李四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张三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C【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在本题中,李四8月1日的传真中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四8月1日的传真属于“新要约”,原要约已经失效; 8月3日李四再次给张三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张三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因为原要约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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