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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21)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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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科目第二章 增值税法的内容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CPA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营改增”之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被重新定义。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概念: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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