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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41)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41)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知识点】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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