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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知识点: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知识点: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

【知识点】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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