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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相关链接】预习例题:质权的设立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

A.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B.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答案】AD

【解析】选项B: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乙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甲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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