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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B: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2)选项CD: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要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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