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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

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

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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