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者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要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出票人A公司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资信情况如何,只能用于解决A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纠纷,甲银行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F公司付款。(或者:因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论出票人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资信情况如何。)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有偿取得票据,且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D公司明知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受让票据,B公司可以该理由拒
绝D公司的追索。
(4)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2.(本小题10分。)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低比例要求?并说明理由。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答案】
(1)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前,B公司已经付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机床所有权按约定转移至B公司,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难点解析】案情提到“出售时B公司已经完成验货,但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提货”,那么本案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核心要件——“交付”是否已经完成?其实,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为保管合同关系。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已于B公司验货时完成,而保管合同意义上的交付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完成。也就是说,A公司是基于保管合同以保管人身份(而非所有权人身份)而占有该机床。
(或者: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保管关系占有他人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在本题中,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已于B公司验货时完成,A公司继续占有该机床是基于B公司的委托保管,该机床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财产。)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在本题中,赞成该决议的人数为28人,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不足1/2)。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教材观点,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3.(本小题17分。)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无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的银行借款至6月16日才到账,不满足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无需交付机床。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债权无需取得债务人丁公司的同意,其通知丁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即对丁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4)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机床的同时支付货款”,那么,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5)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根据规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丁公司违约后,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以房屋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4.(本小题18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
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构成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与乙公司事先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乙、戊、辛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2)
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作为乙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在乙公司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期间,不应买卖甲公司的股票。
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
①此处的重点在于“9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②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仅为6个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共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为5人,并未超过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至2015年11月5日起诉时持股时间明显不足18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