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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先

张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先

张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先预付半年租金,满6个月时(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入住。2008年3月1日,张某继续在李某的房屋居住但拒绝支付其余租金。2008年5月1日,经李某多次催讨,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李某对张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2008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
  • B、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
  • C、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 D、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由于债务人张某同意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房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2008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李某对张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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