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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6)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6)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7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5.乘人之危

6.恶意串通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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