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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31)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31)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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