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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36)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36)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共有

【知识点】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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