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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9250元/件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9250元/件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9250元/件;受托加工乙类化妆品5件,成本为85000元,加工费为20000元,受托方不销售乙类化妆品。(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 A、37.5万元
  • B、15万元
  • C、4.5万元
  • D、19.5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
    (1)甲类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29250÷(1+17%)×20÷10000=50(万元)甲类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50×30%=15(万元)
    (2)乙类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85000+20000)÷(1-30%)÷10000=15(万元)乙类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15×30%=4.5(万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5+4.5=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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