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