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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A、(10+0.585+2.34)×10%=1.2925(万元)
  • B、(10+0.585)×10%=1.0585(万元)
  • C、[10+(0.585+2.34)÷(1+17%)]×10%=1.25(万元)
  • D、[10+0.585÷(1+17%)]×10%=1.05(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C正确: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属于消费税的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在本题中,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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