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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加工某非金银首饰材料(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加工某非金银首饰材料(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加工某非金银首饰材料(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加工费5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65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00元,材料已加工完毕。收回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材料收回时的成本为()元。
  • A、25 000
  • B、25 500
  • C、20 650
  • D、20 500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选项A正确:该材料收回时的成本=20 000+5 000=25 000(元)。收回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选项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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