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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关系具体如下:

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共同性:

1、都具备预防和防范危机的作用。保荐人和保险人都会采取措施帮助权利人防止实际损失的事件的发生;

2、都是实际发生的危机的吸收者和承担者,都自己承担经济赔偿。

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区别性:

1、权利主体的范围区别。保荐人的权利主体是二板市场的投入者;

2、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据区别。保荐人履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保险人履行的赔偿责任则是依据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3、履行标的区别。保荐人只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则不仅为财产损失,而且也为人身伤害、精神损失以及其他非直接性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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