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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起征点的分类包括

关税起征点的分类包括

关税起征点的分类包括: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1、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价额。当海关确定的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未达到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海关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这一规定的金额时,海关按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全额征税。

2、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关税条例》规定,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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