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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补交税款计税依据

委托方补交税款计税依据

委托方补交税款计税依据:1、委托方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3、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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