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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除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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