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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上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都需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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