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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企业捐赠税务处理

疫情企业捐赠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发生捐赠的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8、9、10点的内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针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求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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