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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疫情补助税务处理

政府疫情补助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企业所收到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的内容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由于政府的补助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七条内容所规定的与财政拨款相关的不征税收入,因此企业所取得的政府补助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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