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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捐赠物税务处理

疫情捐赠物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8、9、10点的内容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等。

其中对于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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