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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什么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什么

税法中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来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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