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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条件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条件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可知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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