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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现金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捐赠现金税务处理

疫情期间捐赠现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8点的内容处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其中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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