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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条件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条件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条件如下:

1、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2、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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