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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建设不动产等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

借: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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