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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协商约定,李四为实际出资人,张三为名义股东,后张三没有与李四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

张三与李四协商约定,李四为实际出资人,张三为名义股东,后张三没有与李四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

张三与李四协商约定,李四为实际出资人,张三为名义股东,后张三没有与李四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知情的王五,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王五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 B、张三的该行为造成李四的损失,李四有权向张三要求赔偿
  • C、李四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三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 D、王五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三是以低价转让于王五的,王五是知情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王五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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