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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点(13)

2018年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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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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