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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第19—22页: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二、代理制度

1.第27页: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无合同的效力:

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

1.第29—32页: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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