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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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